教职工死亡善后处理工作暂行办法

作者:无时间:2009-02-17点击数:

教职工死亡善后处理工作暂行办法

平学院发〔2006〕9号

教职工死亡善后工作,是党和国家抚恤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做好我校教职工死亡的善后处理工作,本着移风易俗、丧事从简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丧葬办理的组织分工及程序

1.教职工去世后,应迅速成立由相关校领导牵头、院长办公室、死者生前所在单位、人事处、离退休职工工作处、校工会等单位组成的治丧工作小组(在职教职工去世,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主办,其他单位协办;离退休教职工去世的,由离退休职工工作处主办,其他单位协办),具体负责协助死亡职工家属办理丧葬相关事宜。

2.治丧工作小组应及时组织相关的领导对死者家属进行慰问,向死者家属解释上级及学校有关丧葬管理规定。

3.慰问探望分工:离休干部、退休的校级领导和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的正处级以上干部和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去世,由党委或行政主要领导带领有关人员到遗属家中慰问探望;退休的中层干部和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的副处级干部和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去世,由副校级主管领导带领有关人员到遗属家中慰问探望;上述以外其他人员去世,由主办部门会同有关人员到遗属家中慰问探望。

4.主办单位提醒死者亲属办理死亡证明并加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公章,并持死亡证明到院长办公室开具遗体火化介绍信。

5.中级以下专业技术人员、科级以下干部和职工(包括在职和退休人员,下同)去世,由人事处负责起草已故教职工的生平简介;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去世,由组织部负责起草已故教职工的生平简介。

6.由治丧工作小组印发讣告,联系火化事宜。

7.人事处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办理丧葬费和抚恤金等费用结算手续。

二、遗体告别仪式

1.中级及科级以下干部、职工去世,遗体告别仪式由原所在单位领导主持并介绍生平。

2.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科级干部去世,遗体告别仪式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负责人主持和介绍生平,死者生前所在单位领导参加。学校各单位派代表参加遗体告别仪式。

3.中层领导干部、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去世,遗体告别仪式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主持,死者生前所在单位一位主管校领导介绍生平,学校各单位派代表参加遗体告别仪式。

4.校级领导干部、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以及离休老干部去世,遗体告别仪式由一名学校领导主持,一名学校主要领导介绍生平,学校中层、副高级以上人员全部参加遗体告别仪式。

5.死者如有遗嘱不举行遗体告别仪式的,应遵嘱办理。

三、丧葬费、抚恤金、遗属困难补助标准

1 .丧葬费标准:根据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亡故后丧葬费标准的通知》(豫财行字[1993]第34号)的要求,教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均按1000元标准发给家属,包干使用,节约归己,超支不补。

2.抚恤金标准: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人薪发 〔1994〕48号)和《关于军队和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后计发一次性抚恤金应包括项目的通知》(民优发〔1991〕12号)文件规定执行。

3.遗属困难补助,根据省人事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标准的通知》(豫人退〔2000〕1号)文件精神执行。

四、其他

1.死亡教职工的丧葬费、抚恤金和遗属困难补助费,在丧事办理完毕后,由死亡教职工的家属与学校结算。

2.教职工在外地死亡,学校根据情况派人协助有关方面办理后事,并对其亲属进行慰问。

3 .凡是违背国家殡葬改革政策的,不能依照本办法办理,并且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4.因违法犯罪行为而死亡的,其丧葬处理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内。

5.因公死亡的教职工的丧葬,另行处理。

6.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我校正式教职工。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具体事宜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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