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事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等学校专业技术职务
结构比例控制及岗位设置意见(试行)》的通知
豫人职〔 2002 〕 30 号
各高等学校,各省辖市人事局、教育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河南省高等学校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及岗位设置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知我们。
对高等学校实行科学设岗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控制,是深化职称改革,加强宏观调控,优化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结构,促进人才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措施。各地区、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积极实施。在实施中,要加强工作指导,严格执行政策,注意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措施,确保这项工作稳步开展。
附件:河南省高等学校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控制及岗位设置意见(试行)
河南省人事厅 河南省教育厅
二 00 二年七月十五日
河南省高等学校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控制及岗位设置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和改善对高等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宏观管理,优化高等学校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结构,促进专业技术人才资源合理配置,落实高等学校用人自主权,实现专业技术人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促进我省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组部、人事部、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我省职称改革的有关政策,现就我省高等学校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控制和岗位设置提出如下意见。
一、岗位设置原则
确定科学合理的高等学校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搞好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是实施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重要环节,是实现专业技术人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的重要前提。高等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需设岗、因事设职原则。充分考虑社会的需求、单位事业的发展以及人才结构的调整、人才的培养等因素,以教学任务及业务职责设立专业技术岗位。
(二)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原则。教学和科研是高等学校的中心工作,教师系列是高等学校的主体系列和重点。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有利于师资队伍建设,有利于学科发展,有利于学校综合实力的增强。
(三)优化、合理、精简、高效原则。根据单位特点,确定最合理、最优化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使设置的岗位职责明确,各岗位协调、配合、有序,发挥最佳的整体效益。能以较低职务满足工作需要者,不设较高职务;能以少量岗位满足需要者,不多设岗位。
(四)结构比例和岗位职数控制原则。学校专业技术岗位受结构比例、岗位职数的双重控制,不得突破已经批准的结构比例和岗位职数,主系列和输系列设置的岗位不得超过规定的职务层次。
二、学校分类及结构比例
(一)学校分类
对高等学校进行科学分类,是确定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标准的重要基础。根据我省实际,高等学校划分为:
A 、教学科研型本科院校。承担博士、硕士研究生、本科生培养任务;师资力量雄厚,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或教授职务评审权;重点学科比较集中,已形成教学、科研两个中心,一些学科的教学和科研水平处于国内领先地位。
B 、教学为主且承担研究生培养任务的本科院校。承担硕士研究生、本科生培养任务:师资力量较强,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或副教授职务评审权;某些学科已形成优势。
C 、教学为主的本科院校。以培养本科生为主,承担一定的科学研究任务。
D 、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和省(厅、局)属以专科教育为主的成人高校。
E 、以专科教育为主的职业技术院校和省辖市属成人高校。
(二)结构比例
各类高等学校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根据学校的发展规模、办学水平、师资状况、学术地位和所承担的教学科研任务确定。不同类型高等学校结构比例标准如下:
A 、教学科研型本科院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包括正高、副高,下同)控制在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 35% 以内。其中正高控制在高级职务总数的 25 %以内;中级职务控制在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 45 %以内。
B 、教学为主且承担研究生培养任务的本科院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控制在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 33 %以内,其中正高控制在高级职务总数的 22 %以内;中级职务控制在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 45 %以内。
C 、教学为主的本科院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控制在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 30 %以内,其中正高控制在高级职务总数的 20 %以内。中级职务控制在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 45% 以内。
D 、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和省(厅、局)属以专科教育为主的成人高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控制在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 25 %以内,其中正高控制在高级职务总数的 15 %以内;中级职务控制在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 50 %以内。
E 、以专科教育为主的职业技术院校和省辖市属成人高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控制在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 20 %以内,其中正高控制在高级职务总数的 10 %以内;中级职务控制在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 50 %以内。
三、岗位设置
(一)根据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所从事的工作任务不同,高等学校专业技术人员分为以下几类:
教学和专职科研人员:在教学、科研岗位上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教学辅助人员:在实验(实习)、图书、资料、电教、编辑等岗位上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在经济、统计、审计、会计、卫生、档案等岗位上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教学岗位设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职务;专职科研岗位设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研究实习员职务;教辅及其它岗位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除工科类学校的工程系列、农学类学校的农业科研和农业推广专业、医学类学校的卫生系列、综合性本科院校的出版专业可在结构比例限额内设置正高级职务外,其它非主系列一般不设正高级职务。
有关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的指导标准如下:
学校类型 |
岗位类型 |
正高( % ) |
副高( % ) |
中级( % ) |
A 、教学科研型本科院校 |
教学科研 |
15 |
40 |
35 |
教辅 |
5 以内 |
20 以内 |
50 以内 |
其他 |
|
10 以内 |
45 以内 |
B 、教学为主承担研究生培养任务的本科院校 |
教学科研 |
12 |
35 |
40 |
教辅 |
4 以内 |
20 以内 |
50 以内 |
其他 |
|
10 以内 |
45 以内 |
C、教学为主的本科院校 |
教学科研 |
10 |
35 |
45 |
教辅 |
3 以内 |
15 以内 |
55 以内 |
其他 |
|
10 以内 |
50 以内 |
D 、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和省(厅、局)属以专科教育为主的成人高校 |
教学科研 |
10 |
30 |
45 |
教辅 |
|
10 以内 |
55 以内 |
其他 |
|
5 以内 |
50 以内 |
E 、以专科教育为主的职业技术院校和省辖市属成人高校 |
教学科研 |
10 |
30 |
45 |
教辅 |
|
10 以内 |
55 以内 |
其他 |
|
5 以内 |
50 以内 |
注:上述表格中各类岗位的比例是指占本类专业技术人员的百分比。
(三)各高等学校要根据本意见科学合理地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以院(系)、部、所、室为单位进行,规模较小的学校以及辅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可以学校为单位,根据教学科研辅助任务大小,统盘考虑,合理设置。对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 和具有 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以及新兴学科等,设置高级岗位时要予以保证和适度倾斜。
(四)学校在设岗时要留有余地,采取固定岗、与流动岗相结合的办法,用于支持重点学科建设和吸引优秀人才。
(五)各级各类专业技术岗位设置,要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做到方案公开、职数公开、条件公开、职责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四、有关事项及要求
(一)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基数计算办法。现有专业技术人员总数在编制管理部门核定编制数以内的,按实有专业技术人员数计算;超出编制数的,按核定的编制数计算。
(二)高等学校附属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和岗位设置,按我省同类型单位的标准控制,结构比例单独计算。
(三)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审核。各学校根据本意见提出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意见,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结构比例当年一次审核完毕,当年不再一调整。
审核结构比例所需提供的主要材料:编制部门批准的单位人员编制文件、专业技术人员花名册、单位人员变动的有效证件、工资基金管理册、《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审核表》一式 4 份。
(四)现有人员已超过核定结构比例的,要通过竞争上岗、校内调整、人员流动等办法,使结构比例逐步趋于优化;现有人员尚未达到最高比例的,根据工作需要,在科学设岗的基础上,有计划地适度提高,从严控制增加幅度。
(五)各学校应在批准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内,根据本意见,结合单位实际,制定科学的岗位设置方案,报教育、人事行政部门备案。从 2003 年开始,学校在报审结构比例时,需同时提交本校岗位设置方案。
五、本意见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企业和社会力量兴办的高等院校可参照本意见控制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和设置专业技术岗位。
六、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