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师资队伍建设,完善我校人才培养和使用的工作制度,根据河南省高校师资队伍建设意见和我校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目标,参照《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在总结我校以往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订本办法。
一、教师继续教育的原则
参加和接受继续教育是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学校发展的需要,凡我校正式在岗教师,均须接受并完成由上级安排的继续教育任务。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教师,3年内必须通过接受继续教育取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否则降低岗位津贴。尚未具备高校教师系列职称的在岗教师,须于2年内及时转评,否则亦降低岗位津贴。教师继续教育工作遵循如下原则:
1、计划性原则。根据我校师资队伍建设规划,要有计划地安排教师接受继续教育。
2、学用一致原则。教师接受继续教育,要与学校的学科专业建设相结合,做到学用一致,保证教师完成学业回校工作后能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
3、择优培养原则。在符合外出进修学习条件人员中,学校优先选派工作业绩突出、发展潜力较大的教师外出进修学习。
二、教师继续教育的主要类型
1、脱产进修:教师脱离工作岗位外出攻读硕士、博士研究生。此类型原则上不进行定向或委托培养;
2、在职攻读学位:教师不脱离本岗位工作攻读硕士、博士学位;
3、国内访问学者:教师到国家重点院校或科研单位访问学习;
4、课程进修学习:教师到国家重点院校进修学习本专业主干课程;
5、出国进修学习:教师到国外高等院校进修学习;
6、自学、校内学历进修及校内培训:根据工作需要自学,在校内攻读专科、本科学历,或接受校内培训。
三、申请继续教育的条件
1、申请攻读统招、自费类研究生的人员,必须完成约定的服务期。该类人员毕业回校工作时,享受学校当年引进人才的相关待遇。
2、申请攻读定向或委托培养类研究生的人员,应为各单位的教学科研业务骨干,具有较大发展潜力且愿为我校的发展进一步做出贡献,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硕士研究生毕业在校工作满5年以上;
(2)调入人员在校工作满3年以上;
3、申请在职攻读学位的人员,应是业务骨干,具有较大发展潜力并愿为我校发展进一步做出贡献,同时符合相关管理规定。
4、其他类型
(1)申请课程进修人员,一般是在承担一门以上课程教学工作基础上为新专业(无毕业生的专业)准备开设主干课程的教师;
(2)申请由学校派出的出国进修人员,一般应为学科带头人、学术骨干,且具有硕士及其以上学位或副教授及其以上职称的教师。其他类型的出国进修人员,申请条件按有关规定执行。
(3)申请国内访问学习的教师,一般应为各学科的学术骨干,具有副教授及其以上职称,年龄不超过50岁。
四、申请与审批
1、制订进修计划:在保证教学、科研工作正常运转的前提下,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学科、专业发展需要,同时考虑以不影响本单位教学工作为前提,在不超出本单位专业教师10%的范围内,制订出本单位的学年度教师进修计划,于每年11月15日之前报人事处。人事处根据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学科建设情况,对各单位的进修计划进行审核,提出学校年度教师进修计划,会同教务处报请学校批准后,下达下一学年度各单位各类进修学习人员指标。
2、个人申请及审批程序:
(1)申请人向所在教学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平顶山学院教师继续教育审批表》;
(2)校内各单位领导班子在学校下达的各类进修人员指标限额内,在本单位符合进修学习条件的人员中,根据个人申请情况,推荐各类接受继续教育人选,签署具体意见,明确其进修类型和进修目标;
(3)人事处根据进修计划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4)科以上干部进修学习由组织部提出意见,学校党委批准;专任教师由教务处提出意见,院长办公会批准;
(5)人事处办理相关进修手续。
3、未经学校批准的外出活动,均属个人行为,学校不予办理任何进修学习手续,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对该类人员进行处理。
五、继续教育人员管理
1、经学校批准的外出(含国内、国外)学习人员,均须先与学校签订回校工作协议,然后办理相关手续。
2、脱产攻读学位的人员(毕业后愿回校工作者),除按规定签订三方培养协议外,还要与校方签订回校工作协议;回校工作协议中的担保人,必须是有担保能力的我校在编在岗人员,担保人承担协议约定的担保责任,以保证进修学习人员毕业后按时回校工作;出国进修人员的协议书必须经过法律公证。
3、继续教育人员毕业(结业)后,应按协议规定及时回校工作,及时与学校签订工作协议,并将毕业证、学位证交人事处代为保存2年。不按时报到上班或不及时与学校签订工作协议者,按学校有关人事管理规定处理。
4、经学校批准的自费出国进修学习人员欲学成后回校工作时,出国前与学校签订回校工作协议。
5、继续教育人员在学习期间,应严格履行协议,中途不得改变进修学习类型或提出工作调动。
6、继续教育人员回校工作服务期规定:
(1)脱产攻读博士学历、学位人员的服务期为8年; 在职攻读博士学位人员的服务期为5年;
(2)脱产攻读硕士学历、学位人员的服务期为5年;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人员的服务期为3年;
(3)出国进修学习人员的服务期:进修学习时间在在1年内(含1年)的,服务期为2年;超过1年的,按每超过半年(不足半年的,按半年计算)另加1年的服务期计算;
(4)课程进修人员和国内访问学者的服务期:同(3)。
各类人员的服务期从完成学习任务回校工作之日起计算,外出学习时间不计算为服务期。进修学习结束回校工作后的服务期,与进修学习前未完成的服务期累加计算。
六、继续教育学费的分担与报销
教师的进修学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原则上由本人承担。凡脱产攻读研究生学历者欲学成毕业后回校工作的,必须在攻读前由个人申请,经学校批准,与学校签订工作协议,方可考虑在学习期间的相关待遇。属于事先确定由学校承担学费等费用的教师,如未能按时完成学习任务者,其相关费用由本人承担。凡与学校签订工作协议,符合学校拟引进人才条件的进修人员,其相关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待其毕业(取得毕业证和学位证)返校工作并与学校签定工作协议后,学校报销其全部学费,该项费用计算在当年学校引进人才安家费之内。
七、继续教育手续的办理
1、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
凭录取通知书或调档函及进修学习审批手续报各院(系、部),由本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到人事处人事科办理。
2、出国进修学习:
(1)到人事处办理出国保证金手续;
(2)到财务处交纳出国保证金;
(3)到人事处签订协议书,并办理公证手续。
3、其他继续教育学习:
凭继续教育学习通知及审批手续到教务处签订进修学习协议。
八、有关待遇
1、经学校批准并签订工作协议的研究生人员(主要指博士研究生),读研期间,学校发给基本工资,待其毕业回校工作后补发剩余工资,该项费用计算在当年学校引进人才安家费之内。
2、各类进修教师完成学业并回校工作后,学校按比例补发脱产学习期间的岗位津贴:博士研究生毕业和博士学位获得者,享受校内同职级在岗人员岗位津贴的60%;其他进修人员,享受校内同职级在岗人员岗位津贴的20%。
九、其他
1、各类继续教育人员在进修期内提出的调动申请,学校不予受理。
2、出国进修人员在国外取得硕士、博士学位后回校工作,学校将按送培人员或按引进人员兑现相关待遇。
3、违约处理
(1)未经学校批准、擅自报考研究生(含在职攻读学位)人员,学校不予办理离校进修手续;特殊情况经学校同意后,须向学校缴违约金1万元,其他违约责任按有关规定执行。
(2)各类接受继续教育人员如不回校工作,须退回学校为其支付的在外学习期间的一切费用,并向学校缴纳违约金10万元;服务期不满而中断为学校服务的,按比例退回学校为其支付的在外学习期间的学费,并向学校缴纳违约金5万元,另外,每少服务一年向学校缴纳赔偿金2万元。
4、其他人员接受继续教育问题,参照本办法执行。
5、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试行。
6、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