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促进图书资料专业职称评审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客观公正地评价图书资料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和能力,充分发挥图书资料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中央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结合图书资料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我省各级各类图书资料单位和部门中从事文献搜集、文献整理、文献典藏、文献借阅、阅读推广、信息服务、信息技术、数据库建设与应用、古籍保护、研究辅导等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图书资料专业中、高级职称名称为:馆员、副研究馆员、研究馆员。其中馆员为中级职称,副研究馆员为副高级职称,研究馆员为正高级职称。
第四条图书资料专业职称的评审,坚持客观公证、实事求是的原则,注重对申报人学术技术水平、业务能力和工作业绩的综合评价。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五条申报图书资料专业中、高级职称的人员,必须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图书馆事业,努力钻研业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开拓创新精神,在社会或同行中享有一定的声誉;身体健康,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任期内的各项任务,聘任以来年度及任期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第六条申报馆员职称的人员,其学历、资历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博士研究生毕业并获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可初定馆员职称。
(二)硕士研究生毕业并获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毕业,聘任助理馆员4年以上。
(四)大学专科毕业,聘任助理馆员5年以上。
第七条申报副研究馆员职称的人员,其学历、资历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博士研究生毕业并获得博士学位,聘任馆员2年以上。
(二)硕士研究生毕业并获得硕士学位,聘任馆员4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毕业,聘任馆员5年以上。
(四)不具备上述申报学历的,须从事本专业工作20年以上,聘任馆员5年以上可破格申报。
第八条申报研究馆员职称的人员,应具备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聘任副研究馆员5年以上。
不具备申报学历的,须从事本专业工作25年以上,聘任副研究馆员5年以上可破格申报。
第三章评审条件
第九条馆员职称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能力。比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并随着图书资料事业发展和工作领域的拓宽及时补充、更新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发展状况及趋势,了解并掌握本专业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能独立解决业务工作中的实际问题;熟悉本专业领域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掌握本专业领域相关信息化技术;具有与本岗位工作有关的其它专业知识。
(二)工作能力。能够运用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独立承担一定技术难度的科研或业务工作,解决本专业领域较重要的业务技术问题并组织实施;能够正确运用本专业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和信息化技术,较好地处理工作中有关专业技术问题;能够解决本专业工作与其它专业相互配合、协调中的一般性业务技术问题;能够指导助理馆员的工作和学习。
(三)工作成果。任助理馆员以来,参与完成2项以上工作成果:业务建设规划、县(市、区)级以上区域图书馆事业发展规划、业务工作条例、业务工作标准或细则;教案、二次文献、三次文献、音像资料、阅读推广;情报服务、学科服务;自动化建设、数字化建设、专题数据库、本专业计算机软件、新媒体应用等。工作成果须付诸实施并且效果显著,采用及获得效益情况,由采用单位出具证明材料。
(四)科研成果。任助理馆员以来,完成一定数量的图书馆学、情报学和文献学研究成果,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馆员的学术水平。所完成的研究成果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以上:
1参与完成省辖市(厅)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限前5名),或参与完成省级本专业学会科研科目2项以上(限前5名)。
2获省辖市、厅(局)级成果奖三等奖1项以上(限前5名)。
3获省级以上本专业学会学术成果奖三等奖1项以上(限前5名)。
4独立或合作出版有ISBN书号本专业著作1部以上,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
5在具有CN刊号的学术期刊上独立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县(市、区)及以下图书馆专业技术人员独立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
6.获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国家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1项以上(限前5名)。
(五)馆员职称不作破格要求。
第十条副研究馆员职称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能力。具有系统扎实的图书资料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开拓精神;熟悉图书资料专业国内外发展状况及趋势,掌握图书资料专业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能结合实际提出影响本地区、本系统或本单位图书资料事业发展的可行性建议,并对图书资料专业理论有系统、深入的研究;掌握图书资料专业的有关国际和国家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能够较好指导图书资料专业人员的业务工作和科研活动,正确审核馆员的学术成果奖和工作成果并解决业务工作中的疑难问题。
(二)工作能力。能够解决图书资料专业复杂、关键的业务技术疑难问题;能够熟练地运用各种有关的标准、规范、规程等创造性地开展科研和业务工作,对重要的业务建设问题能够在理论、方法、技术上提出有科学依据的见解和实施方案;有丰富的图书资料专业工作经验,能全面主持或指导某项业务工作。
(三)工作成果。任馆员以来,独立完成3项以上工作成果:业务建设规划、县(市、区)及以上区域图书馆事业发展规划、业务工作条例、业务工作标准或细则;教案、二次文献、三次文献、音像资料、阅读推广;情报服务、学科服务;自动化建设、数字化建设、大型专题数据库、本专业计算机软件、新媒体应用等。工作成果须付诸实施并且效果显著,采用及获得效益情况,由采用单位出具证明材料。
(四)科研成果。任馆员以来,完成一定数量的图书馆学、情报学和文献学研究成果,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副研究馆员的学术水平。所完成的研究成果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条以上,其中第1-3条须符合1条:
1国家级相关专业科研项目1项以上(总项目限前7名),或省(部)级相关专业科研项目1项以上(总项目限前5名)。
2获得省(部)级成果奖三等奖1项以上(二等奖以上限前7名、三等奖限前5名)。
3在具有CN刊号的学术期刊上独立发表图书资料专业论文4篇以上,其中有1篇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县(市、区)及以下图书馆专业技术人员无核心期刊论文要求;或在具有CN刊号的学术期刊上独立发表图书资料专业论文3篇以上,并独立出版有ISBN书号的图书资料专业著作1部(10万字以上)。
4参与编制国家或行业标准、规程1项以上或参与编制地方标准、规程1项以上(限前3名),并正式颁布实施。
5出版有ISBN书号的图书资料专业著作1部以上,其中本人完成10万字以上。
6完成省(部)级本专业重点调研项目1项以上(限前7名);或省辖市(厅)级本专业重点调研项目1项以上(限前5名),通过项目下达单位组织鉴定或验收,并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
7.参与完成省辖市(厅)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限前2名)或主持完成省级本专业学会项目2项以上。
8获得成果奖,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省辖市(厅)级成果奖一等奖的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
(2)省级以上本专业学会学术成果奖一等奖2项以上(限前2名)。
9获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限前3名)。
(四)凡不具备规定学历但确有真才实学、业绩突出的优秀人才,按我省有关政策可破格申报。破格申报副研究馆员的人员,任馆员以来,应具备“专业理论能力”条件、“工作能力”条件、“科研成果”条件中的1-3条中的1条和其他条件的3条以上,经同行专家评审达到副研究馆员水平。
第十一条研究馆员职称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能力。具有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精通图书资料专业基础理论和学科知识,熟悉图书资料专业国内外发展状况及趋势,全面掌握图书资料专业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对图书资料专业的某一学科及其分支领域有系统深入的研究和突出成就,在本专业有很高的学术造诣和知名度,能进行开拓性的工作并解决业务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熟练掌握本专业领域文献工作的有关国际和国家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能够高水平指导图书资料专业人员的业务工作和科研活动,正确审核副研究馆员的学术成果和工作成果,解决图书工作中遇到的制约图书事业发展的关键性问题。
(二)工作能力。能够熟练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从事较大难度和较高专业技术水平的工作,解决本专业领域复杂、关键的业务技术疑难问题;能够熟练运用各种有关的标准、规范、规程等创造性地开展科研或业务工作,主持或主要参与制定本地区、本系统或本单位业务规划、业务改革的能力;能结合理论和实际提出影响本地区、本系统或本单位事业发展的可行性建议;能独立或主持完成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的大中型工作项目或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科研项目;能够解决本岗位工作与其它专业相互配合、协调中的关键业务技术问题。
(三)工作成果。任副研究馆员以来,独立完成5项以上工作成果:业务建设规划、市级以上区域图书馆事业发展规划、业务工作条例、业务工作标准或细则;教案、二次文献、三次文献、音像资料、阅读推广;情报服务、学科服务;自动化建设、数字化建设、大型专题数据库、本专业计算机软件、新媒体应用等。工作成果须付诸实施并且效果显著,采用及获得效益情况,由采用单位出具证明材料。
(四)科研成果。任副研究馆员以来,完成较多数量的图书馆学、情报学和文献学研究成果,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研究馆员的学术水平。所完成的研究成果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条以上,其中第1-3条须具备1条:
1参与完成国家级相关专业科研项目1项以上(总项目限前3名),或主持完成省(部)级相关专业科研项目1项以上。
2获得国家级成果奖三等奖1项以上(三等奖限前5名)。
3在具有CN刊号的学术期刊上独立发表图书资料专业论文5篇以上,其中有3篇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或在具有CN刊号的学术期刊上独立发表图书资料专业论文4篇以上,其中有2篇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并独立出版出版有ISBN书号的图书资料专业著作1部(15万字以上)。
4参与编制国家或行业标准、规程1项以上(限前5名);或地方标准、规程2项以上的主要编写人(限第1名),并正式颁布实施。
5出版有ISBN书号的图书资料专业著作1部以上,每部15万字以上。
6获省(部)级成果奖一等奖1项以上(一等奖限前5名);或获省(部)级成果奖二等奖1项以上(二等奖限前3名);或获省(部)级成果奖三等奖2项以上(三等奖限前2名)。
7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部)级本专业重点调研项目2项以上(限前5名)。
8获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国家发明专利2项以上(限第1发明人)。
(四)凡不具备规定学历但确有真才实学、业绩突出的优秀人才,按我省有关政策可破格申报。破格申报研究馆员的人员,任副研究馆员以来,应具备“专业理论能力”条件、“工作能力”条件、“科研成果”条件中的1-3条中的2条和其他条件的2条以上,经同行专家评审达到研究馆员水平。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条件规定的申报条件、评审条件,申报人应同时具备。评审条件中的专业理论能力、工作能力、工作成果、科研成果均指申报人任现职以来取得的业绩。
第十三条本条件所提及的论文限独著,不包含增刊、特刊、专刊、论文集等。工作总结、经验介绍、通讯报道和文摘不作为评审论文对待。论文字数一般不少于3000字。
第十四条本条件中所称“以上”均含本级。
第十五条国家级科技奖指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省级科技奖指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省社会科学成果奖指省“五个一工程”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发展研究奖。
省辖市、厅级社会科学成果奖指省辖市政府、党委宣传部门、哲学规划办、省级政府部门等按照评奖管理办法评选的成果奖励。
成果奖应提供个人获奖证书、表彰文件以及获奖的论文、著作、调研报告等原始材料。成果的获奖者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
同一课题的成果奖励、项目、著作不重复计算。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最高奖,不重复计算。
第十六条科研项目指省辖市以上政府科技主管部门、省级以上政府部门以及受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机构(如自然科学基金委)正式下达或批准立项的纵向科研项目。科研项目的级别以下达或立项时确定的级别为准。
科研项目完成指研究成果已结项验收或通过鉴定,应提供立项批文、计划任务书或合同、结题验收报告、结项证书或鉴定证书等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专利应提供专利请求书、说明书和专利证书。
第十八条“国内核心学术期刊”指北京大学编写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的学术期刊或CSSCI核心库来源期刊。国内核心学术期刊和CSSCI以论文发表时间的版本为准。
第十九条图书资料专业著作:指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概念准确、反映对象规律,并构成一定体系,属作者创造性思维的学术著作(如学术性著作编译、检索工具书、古籍注释、全国通用教材等),工具书须视学术含量,由有关专家审定,凡文章汇编、资料手册等不能视为学术专著。
第二十条申报研究馆员职称人员以及破格申报人员需面试答辩,面试答辩成绩作为评委会评审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本条件为申报、评审图书资料专业中、高级职称的基本条件。评审委员会在征求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可依据本条件制定相关实施细则。评审委员会在衡量申报人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重点评价其学术、技术水平和工作实绩。如申报人工作业绩中有重大贡献或有创新、突破,经专家论证,达到相应职称水平的,可认为符合业绩条件。
第二十二条申报人、申报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在职称评聘工作中有违反评聘政策、规定、纪律行为的,依照《河南省职称评聘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豫人社职称〔2013〕18号)处理。
第二十三条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河南省图书资料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豫人职〔2005〕8号)同时废止。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