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了客观公正地评价图书、资料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技术水平、业务能力和工作业绩,充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职称政策,结合我省图书、资料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实际和岗位要求,制定本条件。
二、本条件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图书、资料单位和部门中从事图书、资料的搜集、整理、借阅、典藏、参考咨询、信息服务、文献研究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图书、资料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为馆员、副研究馆员、研究馆员。
申报图书资料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身体健康,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岗位工作任务。
(四)外语(或古汉语)水平符合国家和我省外语(或古汉语)考试有关政策规定。
( 1 )研究生班毕业或第二学士学位获得者,担任助理馆员职务 3 年以上 ;
( 2 )大学本科、专科毕业,担任助理馆员职务 4 年以上。
( 1 )比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并随着图书、资料事业发展和工作领域的拓宽,按照岗位需要,通过参加继续教育而及时补充、更新知识;
( 2 )了解本专业国内外发展状况及趋势,了解本专业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
( 3 )熟悉本专业领域文献工作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
( 4 )熟悉本专业技术领域计算机应用知识,能够根据工作需要运用计算机进行有关的专业技术工作;
( 1 )能够正确运用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独立承担一定技术难度的科研或业务工作,解决本专业领域较重要的业务技术问题;
( 2 )能够正确运用各种有关标准、规范、规程等,较好地处理工作中有关业务技术问题;
( 3 )能够解决本专业工作与其它专业相互配合、协调中的一般业务技术问题;
( 4 )能够对本单位本专业领域内计算机开发应用工作做出贡献;
( 6 )担任助理馆员职务期间,参与完成过下列项目中的 3 项以上工作(均须被采用,采用及获得效益情况,由采用单位出具证明材料):
业务发展规划;业务工作条例;综合性与专题性业务工作研究报告;专项工作报告;统计分析报告;文献补充规则;文献分类规则;文献著录规则;目录组织规则;定题服务项目;教案;二次文献;音像资料;本专业计算机软件;微缩胶卷。
任助理馆员职务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第( 1 )条和第( 2 ) -- ( 4 )条中的一条以上:
( 1 )在具有 CN 刊号或 ISBN 书号的学术文献上发表或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宣读本专业论文 2 篇以上。其中,独立撰写发表的不少于 1 篇;合作者限前 2 名。
在省级公共图书(资料)馆、本科院校图书馆、资料室以及省有科研单位图书馆、资料室工作的专业人员, 2 篇学术论文均限须独著。
( 2 )独立或合作出版有 ISBN 书号或内部准印证号的本专业著作 1 部以上,本人撰写 1 万字以上。
( 3 )获省辖市、厅(局)级以上科技成果、社科成果三等以上奖 1 项以上。
( 4 )获省级以上本专业学会学术成果三等以上奖 1 项以上。
不具备正常申报条件者,按我省有关职称政策及下列条件破格申报、评审:
(一)破格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其专业理该水平、工作能力与业绩的要求同正常申报者。
(二)破格申报馆员任职资格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第 1 条和第 2—5 条中的 2 条以上:
1 、在具有 CN 刊号或 ISBN 书号的学术文献上发表或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宣读本专业论文 3 篇以上(限独著或第一作者)。
在省级公共图书(资料)馆、本科院校图书馆、资料室以及省有科研单位图书馆、资料室工作的专业人员, 3 篇学术论文均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刊物上发表(均限独著或第一作者)。
2 、独立或合作出版有 ISBN 书号或内部准印证号的本专业著作 1 部以上,本人撰写 2 万字以上。
3 、主持或参与完成省辖市、厅(局)级以上科研项目 1 项以上。
4 、获省辖市、厅(局)级以上科技成果、社科成果二等奖 1 项以上。
5 、省级以上本专业学会(含系统和专业学会)学术成果二等奖 1 项以上。
一、本条件为申报、评审图书、资料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基本条件,所规定的适用范围、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的要求必须同时符合要求。
二、硕士研究生毕业生,从事本专业工作 3 年以上,单位考核合格,可初聘馆员职务;博士研究生毕业生,可初聘馆员职务。
三、在图书、资料部门专职从事缩微复制、视听、计算机、编辑、出版、教学、美术等业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按有关第列(专业)申报、评审条件规定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送审论文必须是本人独立完成。申报馆员者字数不少于 4000 字。
五、用笔名发表的论文或出版的著作,须由所在单位和出版部门同时出具证明。
七、同一著作、论文、科研项目所获不同奖项不得重复计算。
八、会议宣读论文、各种奖励均须提供证书原件;科研项目须提供立项证明、结项证书原件。
九、各省辖市、省直有关厅(局)可根据国家制定的《图书资料专业技术试行条例》,参照本条件制定助理馆员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