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学院讲师(实验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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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学院文件

平学院行〔2009〕44号

平顶山学院关于印发《讲师

(实验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规则》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平顶山学院讲师(实验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规则》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平顶山学院

讲师(实验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规则

为进一步规范讲师(实验师)任职资格评审行为,统一评审程序,严明评审纪律,保证评审结果客观、公正,根据省人事厅、教育厅有关政策和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一、评审工作原则

(一) 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原则。按照评审条件和标准从政治上、业务上全面考察申报人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和任期业绩,通过评审工作的导向作用,引导广大教师敬业爱岗,争做优秀教师,争创一流业绩。

(二)客观公正原则。在评审工作中,不仅要公道正派,还要有科学态度。既要严格按照评审条件和标准,又要充分考虑各学科、专业的特点,同时要处理好成果、论文的档次与教学效果及业务水平的关系。要以申报人的申报材料为依据,通过评议,对申报者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三)民主评议原则。评委会在评审工作期间要坚持民主程序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过程中要充分发扬民主,各抒己见,避免把个人的意见强加给其他评委。

(四) 独立评审、责权统一原则。评委会在主任委员的主持下,全体成员依照评审程序和评审条件开展工作。每个成员在评审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职称政策,以对事业和学校发展负责、对教师负责的态度,排除干扰和各种人为因素的影响,正确行使权力,认真履行职责,对每一个申报人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切实做到够条件的上,不够条件的下。

二、评审组织与职责

(一) 学校成立平顶山学院教师中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投票表决是否具备相应职务的任职资格。

(二) 评委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

(三) 评委会下设文、理两个学科组。文科设德育、中文、政治、法学、外语、体育、音乐、美术、教育心理、历史、管理、经济等学科。理科类设电学、数学、计算机、化学(化工)、物理、地质地理等学科。文、理学科组主要职责是对申报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评议,确定其是否符合相应职务的任职资格。

(四) 评委会组成人员每年调整一次,调整总数为评委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三、评审方法和程序

(一)组织专家对申报人送审论文的水平进行鉴定,衡量其是否达到所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水平。每篇论文经由两名同行专家进行鉴定,并在《专家鉴定意见》表中填写鉴定意见。

(二)学科组成员审查提交的评审材料。学科组应有两名以上专家对申报人员的学历证、任职资格证、聘任证、外语合格证(或免试审批表原件)、获奖证书、论文、著作、教案(实验报告)等进行审核,看是否与其所填写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表》和《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简表》中的内容相一致,对有虚假材料的申报人实行一票否决制。

(三)学科组成员集中审阅评审材料。根据申报人提供的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等,综合评价和衡量其是否具备所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水平,每个申报人的材料须由两名同行专家审阅,一人主审,一人辅审。主审应认真仔细地审阅申报人的全部材料,同辅审人员讨论填写申报情况信息表并写出评语。参加同行评议的专家不得主审本单位申报人的材料。

(四)主审人向学科组成员逐一介绍所审人员的详细情况,学科组成员充分讨论、评议,对每个申报人是否具备讲师(实验师)任职资格条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得同意票超过半数(含)的人员为通过,由学科组长填写《申报情况信息表》并向评委会推荐。

(五)学科组组长根据评审意见和表决结果写出评语,经宣读通过后作为学科组的评审意见,记入《评审表》“专家评议组或同行专家意见”栏内。

(六)召开评审会议。评委会由17人以上组成,召开评审会议时,实到人数不能少于组成人员的2/3。

(七)学科组组长向评委会汇报评议情况,逐一介绍申报人的基本情况,学科组评语及评议结果,回答评委的质疑,必要时展示有争议人员的有关证明材料。

(八)评委会进行表决,表决期间缺席的正、副主任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事后补票。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前,主任委员提名或推荐3名监票人,负责核对评委人数并向主任委员报告,主任委员确认会议符合法定人数和程序,经征求评委意见后,可进行投票表决,同意票达到与会评委三分之二(含)以上的为评审通过。

(九)宣布表决结果。表决结果经确认后,主任委员和监票人在表决结果统计表上签字后,即宣布表决结果。评审结果一经宣布,任何人不允许以任何理由查验投票情况。

(十)学科组组长将表决结果填入《评审表》的“评审组织意见”栏内,评委会主任委员签字,填写评审日期,加盖评委会公章。

四、评审纪律

(一)评委会组成人员名单不对外公布。参加评审的工作人员,对评委会成员名单要严格保密,如有泄漏,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二)评审工作应全封闭进行。评委在评审时间未经主任委员批准不得对外联系。

(三) 评委会成员必须积极负责地负责安排的评审任务,按要求对审核的材料进行签名,按时出席评审会议,不得无故缺席。

(四)评委会成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办事公道、正派,对评审对象一视同仁、不分亲疏、不徇私情。参加同行评议的专家不得主审本单位申报人的材料。评委会成员在评审其亲属时,一律实行回避或被告知回避。

五、监督和公示

(一) 监督: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评审过程全程监督,以确保评审工作的客观、公正。

(二)公示: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结果及时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

六、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平顶山学院讲师(实验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规则》(平学院行〔2007〕38号)同时废止。

七、本文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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