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实施意见

作者:无时间:2009-03-04点击数:

(省人事厅省财政厅二○○六年十月八日)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离退休费计发办法

2006年7月1日后离退休的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离退休费:

(一)离休人员。

离休费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或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二)退休人员。

1.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3.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分别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二、增加离退休费的办法

2006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从2006年7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对于2006年6月30日前已到达退休年龄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亦按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

(一)增加离休费标准。

1.离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行政管理人员,正县处级670元,副县处级490元,科级及以下35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99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40元,讲师(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350元。

2.经组织批准享受地(厅)级、县(处)级政治生活待遇的离休人员(不包括按有关规定享受单项待遇的人员),分别按副厅局级、副县处级的标准增加离休费。

(二)增加退休费标准。

退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厅局级750元,县处级450元,乡科级275元,科员及办事员18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70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0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275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180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275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180元。

(三)增加退职生活费标准。

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每月增加160元退职生活费。

(四)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1.原是军队转业干部的离退休人员,离退休时的职务低于离退休时执行的职务工资标准职务的,可按离退休时执行的职务工资标准的职务增加离退休费。

2.事业单位中原既有行政管理职务又有专业技术职务的离退休人员,按离退休时计发离退休费的职务增加离退休费。

三、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

这次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的同时,相应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和国务院对离退休人员生活待遇问题的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涉及机关事业单位广大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很强,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要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同时认真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引导离退休人员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大局。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原属省委管理的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其他人员的审批:省直一级机构和省直部门所属单位的离休人员及退休的处级干部、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报人事厅审批;科级及以下行政管理人员、事业单位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及以下人员、工人及退职人员报主管部门审批。各省辖市的离退休费审批问题,由各地自行研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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